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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管理 / 實習工場或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

實習工場或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

實習工場或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
一、依據
教育廳79教六字第01389號函及參照八十年六月部編設備整合手冊廢棄物處理要點等辦理,各科實習工場應訂定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
二、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能有效清除、處理實習或實驗所產生之廢棄物,及改善教學環境衛生與維護全校師生之健康,特制定本實施要點。
三、實施要點
(一) 各科應設專責人員,辦理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實習處不定期派員抽查。
(二) 依各科實習工場廢棄物管理實施要點,請各科將該科實習或實驗場所產生的廢棄物予以分類,並確實做好分類處理設施,以處理各類廢棄物,如表一。
表一
分類種類設置科別實施方式
可 燃破布、廢木料、廢紙類。各科  
不可燃塑膠袋。各科  
金 屬工件、廢零件、廢電線、gip 管、廢鐵屑、鐵類、鋁類機械科、汽車科、電機科、農機科以大鐵桶或圓型塑膠桶收集,配合衛生組、總務處實施資源回收處理。 
非金屬紙類(含鋁箔包、紙容器)、玻璃類、塑膠類(不含塑膠袋)、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乾電池、機動車輛(含汽車、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各科以大鐵桶或圓型塑膠桶收集,配合衛生組、總務處實施資源回收處理。 
氣 體木屑微粒農機科、汽車科、機械科以收集、處理後焚燬。 
液 體機油、柴油
化學實驗廢水
漆類
各科以大型油桶收集,每學期或學年報請總務處協助洽請油商回收處理。
貯存化工科,並報請總務處協助洽請廢棄物處理商處理。
以水冪式塗裝設備收集後,密封後掩埋。
 
固 體電瓶汽車科、電機科、農機科以收集場方式收集,每學期或學年報請總務處協助洽請電瓶商回收處理。 
氣 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化物農機科、汽車科、食品科、保育科廢氣收集、洗滌、處理機。 
液 體化學實驗廢水食品科、保育科暫存化工科,並報總務處協助洽請毒物處理商處理。 
固 體化學實驗材料各類容器食品科、保育科以藍色儲存筒收集,每學期或學年請總務處協助請販商回收處理。 
 
(三) 廢棄物貯存
1.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於容器、設施內。
2.各科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設廢棄物貯存設備。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2、 由貯存設施或清除場所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3、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 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4、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5、 設置消防設備。
6、 廢輪胎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應分區堆置,應有病媒防治措施。
7、 廢鉛酸蓄電池之回收、貯存及清除作業,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廢液外溢情事。
*有害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標示產生廢棄物之機構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2、 貯存容器或設施應與有害廢棄物具有相容性,必要時應使用內襯材料或其他保護措施,以減低腐蝕、剝蝕等影響。
3、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如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 應即更換。
(四) 廢棄物清運及處理:
實習工場廢棄物,應由各科(依表一)負責廢棄物清理,清理過程應以防止廢棄物飛散、濺漏、溢漏、洩漏及污染環境之設備及措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報經校長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之。
(五) 廢棄物管制負責人
1.各工場廢棄物管制工作負責人:實習組長。
2.有毒廢棄物管制工作負責人:食品科技士。
四、本要點經實習會議決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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