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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工場安全須知
實習工場安全須知 |
(九)使用刮刀工作時,須砲警覺避免刮傷手指。 (十)使用大鎚工作時,不能戴手套,工作者前後嚴禁站立人員工作者並應注意左右人員安全大鎚木柄鬆動及有折斷危險者,禁止使用。 (十一)使用砂輪工作時,工作者應站立砂輪機旋轉面之一邊,有裂痕之砂輪嚴禁使用,磨物時施力不可過大。 (十二)使用手搖鑽時或手用電鑽時,不得戴手套,鑽頭必須夾緊勿弛或顫動。
(二)工作時皮帶齒輪護蓋不可拆下。 (三)禁止使用破布或棉砂揩拭機器運轉部份。 (四)工作機進行時,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以免恢復供電時馬達機器等受損害。 (五)禁止各工作機之床面放置工具及物品,以免機械損壞。 (六)禁止使用彎曲損壞或滯鈍之工具。 (七)更換刀具時,應先停止機械之轉動後再行更換。 (八)不可用手接觸或靠近在轉動中之工具。 (九)使用車床工作時,手袖必須捲起或東緊切勿將手靠近轉動齒輪。 (十)使用鉋床工作時,必須正確夾緊工作物以免飛出傷人,切勿在鉋床道油槽中,取油洗手,以免不慎剪傷手指。 (十一)使用鑽床工作時,裝置之工作物必須緊固以免鬆脫遭受損傷。 (十二)使用鑽床工作時,工作物必須緊固及手臂應離開銑刀,銑刀轉動時,切勿檢視或測量工作物。 (十三)使用磨床工作時,工作物必須裝置緊固並避免接觸轉動之磨床或工作物。 (十四)使用鋸床工作時,應戴護目鏡,不得使用有缺齒或裂縫之鋸條。 (十五)使用剪床工作時,不準站在剪床後面,剪好之材料移離剪床並應先固定欲加工材料。 (十六)使用彎管器工作時,要注意彎弧周大小以免碰擊傷人。 (十七)使用鋸木機時,須使用推板將木料緩推進,擔任工作人員其站立位置須避開鋸片之正面,鋸切工作中不可扭轉木料作業,助手由於可將手伸過鋸條,即將鋸切完畢時之推進動作須轉緩,切不可強力推動。 (十八)使用鉋床機時,須使用推板將木料緩緩推進,調整鉋刀時亦須使用推板將其緩慢推進,調整鉋刀須有適當之突出與平均開始,注意木料紋路方向,不可強硬推進致使材料翻轉,木節飛出而生傷害。 四、電氣設備工作安全須知: (一)工作時不得穿著潮濕之衣服及釘有鐵釘之鞋子,以防觸電危險。 (二)場內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非指定人員一律禁止擅自修理。 (三)電氣絕緣物,應避免潮濕及高溫,以免接觸不良。 (四)應有電路電板及電之一切保險裝置,不得以銅絲代替保險絲。 (五)燒焊蓄電池時,應注意使空氣流通,並將電槽蓋子全部取下以免引起氫氣爆炸。 (六)稀釋硫酸時,應將硫酸慢慢倒入水內,不得將水倒入硫酸內以免危險。 (七)電線及電器上絕不可擱置物品。 (八)電件裝換時,應注意極性之正確。 (九)通電前必須通知所有參與工作之人員。 (十)設備安裝時,必須注意裝設接地線。 (十一)檢修時,必須查知高壓之所在以防觸電。 (十二)設備送電前,教先查明保護裝置之正確與否。 五、各實習工場尚須有其它特殊安全規定者,有關各該項工作安全須知,得由各科自訂,經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並併入本須知。 六、本安全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或補充之。 七、本安全須知經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