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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第七條規定,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本署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署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並授權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
考量氯化萘之管制與國際接軌,並加強丙烯醯胺、1,2-二氯乙烷、甲醛、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管理,及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安殺番農藥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另五氧化二砷等五種毒性化學物質之改善期限已過,爰辦理本次修正公告,修正要點如下:
  • 第一項附表一修正:
    • 增列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及七氯萘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94,序號01、02、03、04、06)。
    • 修正六氯萘(原列管編號094,序號01)為列管編號94,序號05及修正八氯萘(原列管編號130,序號01)為列管編號094,序號07。
    • 修正丙烯醯胺(列管編號050,序號01)之管制濃度為百分之三十。
    • 修正甲醛(列管編號066,序號01)之管制濃度為百分之十五。
    • 修正1,2-二氯乙烷(列管編號075,序號01)之管制濃度為百分之十五。
    • 修正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列管編號165,序號01、02)之管制濃度為百分之五。
  • 第二項附表二修正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番、β−安殺番及安殺番硫酸鹽(列管編號172,序號01至04)之禁止運作事項,刪除農藥用途。
  • 第三項附表三修正:
    • 修正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及八氯萘(列管編號94,序號01至07)之得使用用途,修正內容為「1.研究、試驗、教育。2.產製氟化萘,包括八氟萘之中間產物。」
    • 修正安殺番(工業級安殺番)、α−安殺番、β−安殺番及安殺番硫酸鹽(列管編號172,序號01至04)之得使用用途,修正內容為「研究、試驗、教育。」
  • 第四項附表四修正:
    • 刪除五氧化二砷、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鉬鉻紅、硫鉻酸鉛及三2-(氯乙基)磷酸酯之改善期限一覽表。
    • 增列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七氯萘、丙烯醯胺(濃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甲醛(濃度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1,2-二氯乙烷(濃度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五)、壬基酚(濃度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濃度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之改善期限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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