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分類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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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宣導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本院定自111年 4月30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31條,行政院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
- 教育部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傳圖卡教學資源
- 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宣導
- 教育部修訂「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參考指引 」
- 113年度全國汽車交通安全貼圖設計競賽活動
- 交通部公路局為加強113年交通安全月活動之宣導廣度辦理各項活動,請踴躍報名參加。
- 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製作之「學生交通車乘坐注意事項及應變處理流程教學影片」、宣導圖卡及簡 報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4年「寒假交通安全宣導影片」
- 林靖娟交安及防墜研習
- 新書上架:交通部公路總局「中華民國駕駛人手冊」
- 宣導影片:交通部長 x 六都市長響應路口慢看停
- 宣導影片:避免二次事故傷害五口訣(30秒版本)
- 宣導影片:腳踏車出行指引 宣傳片(30秒)-道安會
- 宣導影片:進擊的交安
- 宣導影片:你也是路口安全英雄 (國語版)
- 宣導短片:交通安全短片
- 宣導資料:教育部112年寒假期間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 交通部112年度第一季宣導重點「非號誌化路口」相關宣導素材
- 轉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檢送112年製作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宣導短片
- 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
- 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機車駕訓制度」補助計畫
- 交通安全創意短影音徵件
- 中華民國汽車安全協會「學生總動員」交通安全大競賽-113年度全國汽車交通安全海報創作大賽
- 113年機車駕訓補助
校園遺失物品公告
民法(摘重如後)
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805條第1項: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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