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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 附件三_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一、前置作業階段:
(一)編組:以生教(輔)組長為主要成員,並依學校實際情形編組相關人員,必
要時得協請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人員支援,編組人數得依實際採驗狀況
適時調整。。
(二)動線規劃:應指定適當、隱密性高之男、女廁所實施尿液採集檢驗。
(三)器材整備:
1、學校應自備免洗杯、封籤、標籤紙、簽字筆、藍色清潔劑(或其他替代染
劑,如藍、黑色墨水)及飲用水。
2、集尿瓶、快速檢驗試劑及標籤紙得向縣(市)校外會提出申請;或自行採
購快速檢驗試劑。
3、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請逕自各縣(市)教育局(處)或校外會網
頁下載。
(四)為防止尿液檢體於盥洗室被稀釋,盥洗室馬桶水槽應加入藍色清潔劑或有
色液體。
二、實施尿篩階段:
(一)對受檢學生實施尿篩之合法性(法規)說明,監管人員應與受檢人同一性別,
並應儘量顧及受檢人之隱私,採單獨方式並恪遵保密原則。
 
(二)講解收集尿液方法:
1、將尿液檢體排於免洗杯內,尿量約杯子 5 至 8 分滿。
2、學生若如無尿意,可提供飲水(每半小時 250ml),可提供 3 次,提供總
水量以 750ml 為限。
(三)監管人員於採集尿液前應請受檢學生將身上足以夾藏、攙假之物品取出
放置在外,但可保留個人隨身之錢包,並全程監管採集過程,確保程序
正常運作。
(四) 尿液檢體採集後,監管人員應立即檢視尿液檢體之溫度、顏色及是否有
浮懸物存在,發現有任何不尋常時,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之重要特
 
殊跡象欄內。必要時,採集之尿液可立即量測溫度(4 分鐘內),若超出
攝氏 32 度至 38 度範圍,即有攙假之可能,受檢者應於同性別監管人員
監看下,於同地點儘快重新採尿,兩瓶尿液檢體應同時送驗。
(五)實施快速檢驗試劑時,應於受檢學生面前實施,受檢學生及學輔人員共
同檢視結果,若判定為陽性反應,則須將受檢尿液送交檢驗機構進行確
認檢驗。
(六)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檢驗時,主管機關得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為必要
之措施;學輔人員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通知學生法
定代理人、校外會、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尿液篩檢,惟強制採驗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並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避免肢體接觸、吼叫、言詞威脅、
恫嚇等);但有正當理由,並經監管人員同意者,得另定日期採驗。
(七)送驗之尿液檢體,學校採尿人員應檢視檢體編號與特定人員名冊編號是
否一致;如無法即時送達校外會,應先冰存冷藏(低於攝氏 6 度)或冷
凍處理,並儘速於 2 天內送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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