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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_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0615臺教國署學1090068435函 /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_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0615臺教國署學1090068435函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能,保障學生
學習環境,採取主動提供毒品情資方式,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
簡稱校外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
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流程說明(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學校:
1.自行清查(尿液檢驗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及自我坦承)發現藥物濫用學生,由學校
瞭解毒品來源之相關情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密件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校
外會,大專校院所獲之毒品來源情資逕送本部辦理。
2. 知悉有販賣毒品或遭檢警查獲有販賣毒品行為,且透過休學或轉學方式於不
同學校就讀之學生,及進修部已報到未註冊之涉毒學生,依前目方式將名單
以密件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或本部轉送檢警,列為關注對象。
3.依購買地點及時段,每學期更新校園週邊熱點及巡查方式;大專校院並應提供
予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之警政單位,更新熱點區域。
4.通報格式如附件二,各校得依實際運作情形,作適當之調整。
(二)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為各直轄市、縣(市)緝毒通報二級聯繫單一窗口,於
接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報之情資後,應辦理下列作業:
1.將學校所送情資,以密件函轉相關機關追查上源藥頭,並副知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
2.彙整分析學校所送情資及警方提供之涉毒偏差行為通知書查獲地點,更新列管
之熱點區域,並透過定期聯繫機制,協調或配合警政單位調整熱區巡邏方式。
3. 知悉轄屬學校有自行清查發現之藥物濫用個案,鼓勵通報情資向上追查藥頭,
並加強情資通報學生及教職員之保護。
三、情資處理注意事項:
(一)「情資提供」事宜應透過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或適當時機讓學生及未成年學生
之法定代理人知悉,並告知下列事項,以維個案權益:
1.目的係為避免藥頭持續販毒殘害學生,爰需藉由個案之舉報,協助檢警追溯上
源藥頭。
2.學生所供述之販毒者資訊係作為犯罪偵查之開端,據以展開後續偵查作為;日
後對供出毒品來源之學生,為保護並避免其曝光而有安全之虞,若非具有不
可替代性,原則不以證人身分傳訊作證指認販毒者。
3.若有使學生製作筆錄或使其擔任秘密證人時,應建請偵查機關依證人保護法或
 
相關保護規定,以代號掩飾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訊問,以保密其身分。
(二)考量保護情資提供者,毒品來源通報資料表函文檢警時(函文檢警參考稿如附
件三),一律以代號表示其身分,另情資提供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附件二之一),應另行以密封套封裝,以避免資
料外洩。
(三)各級學校、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之相關承辦人及主管,於處理溯源情資時務
必遵守保密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提供情資之學校、教職員及學生資
訊,以保護情資提供者。
(四)學校應請警察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1.為展開後續偵查行動及向上追溯藥頭,如需對學生進行偵訊並製作筆錄,於偵
訊過程中,除依法強制採驗外,請勿要求學生接受毒品尿液篩檢(警察機關
倘未能提出尿液採驗法源,學生得拒絕之);教育單位亦不提供個案尿液檢
體之檢驗報告予檢警。
2.未成年學生宜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偵訊,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陪同時,得由社工
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
四、成果彙整: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彙整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成效期程,
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請於每單月一日前,將前二月成果彙整表(附件四)以
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五、督考機制:
(一)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承辦人員因情資之提供致檢警查獲販賣轉讓
毒品犯罪者,從優獎勵:軍職人員獎勵由本部發布,其他人員獎勵由本部建
議獎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自行酌處;積極通報及提
供情資有助破獲上源之學校及校長,並由本部安排於大型會議中頒獎。
(二)各直轄市、縣(市)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預防宣導組」
指標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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