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宿舍資訊 / 宿舍管理規範

宿舍管理規範

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規範
行政會議訂定通過96.04.25.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6.08.28
修訂100.10.31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學生高尚生活品德,樹立優良學風,維持宿舍安全衛生,確立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輔導考核之實施,特定「學生宿舍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 訓導處負責策定宿舍管理規範、辦理學生住校申請、審核、分配及學生宿舍安全、住宿生生活輔導、學生宿舍秩序維護及掌理督導、考核管理員等事宜,並指派人員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1. 宿舍輔導人員:輔導住宿學生自治會任務之推行、住宿生生活輔導。
2. 宿舍管理人員(舍監):負責學生宿舍寢室床位分配、宿舍安全維護、門禁管制、公共財產保管、維修(護)申請驗收、水電管制、宿舍清潔、反映與建議宿舍興革意見,及負責執行學生宿舍行政事務工作。
第三條 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修繕保養、財產添購管理、繳(退)費、用電安全維修、水電用品供應及伙食委員會之編組、運作等事宜。
第四條 訓導處設置宿舍輔導小組,輔導安排活動、課業輔導、伙食衛生等工作(編組成員另訂之),各相關處室配合辦理。
第五條 宿舍管理人員(舍監)負責宿舍安全值勤,擔任宿舍秩序維持及偶發事件處理等事宜並建立住宿學生(含監護人)緊急聯絡名冊(如附件一),每日工作情形及住宿學生連繫事項記載至宿舍管理人員執勤日誌(如附件二),本校軍訓同仁協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記載至軍訓工作日誌(如附件三)
第六條 訓導處輔導住宿學生建立自治幹部制度,以培養學生自治、自重、關懷、同理與互助之精神,每學年輔導住宿生實施座談會乙次,嚴禁住校生有高年級欺侮低年級情形,違犯學生依校規處置。
貳、 住宿申請
第七條 凡就讀本校之學生均可申請住宿,申請住校之學生須於規定時間內向訓導處生活輔導組辦理申請手續,每次申請期限為一學期。
第八條 核准學生住校之優先次序:(凡患有傳染疾病、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如心臟病、嚴重氣喘、羊癲瘋等,基於安全之虞,一律不准住校)
1. 外縣市學生。
2. 原住民學生。
3. 遠到之學生。
第九條 核准住宿之學生除休、退學外,學期中一律不辦退宿、退費。
參、住宿編配及進住
第十條 寢室編排以年級、科為單位,以利生活輔導及課業之切磋。床位一經編排不得請求或私自調轉換他人,違者依校規議處。
第十一條 進住宿舍時憑繳費收據至宿舍管理人員處領取房門鑰匙及相關須知。
第十二條 開學後一個月後即不接受住宿申請。(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宿舍設備及公物應愛惜使用,遺失及非正常損壞(依總務處公物保管責任制度實施要點鑑定),需照價賠償。
肆、外宿、退宿
第十四條 學生非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不得藉故外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請假外出或外宿者,需經家長或監護人以電話告知值班教官及宿舍管理人後,依程序填妥請假單後,始可離校,不假外出或外宿者,依校規處理。
第十五條 學期結束住宿學生必須於規定期限內遷出宿舍。
第十六條 核准中途退費者(含勒令退宿、休、退學)應自核定之日起五日內按規定程序辦妥搬離宿舍手續。如因故半途退宿者,須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辦理(或書面證明單),並辦妥一切退宿手續,方得退宿。。
第十七條 經核准休、退學之學生,向生活輔導組申請退宿。退費標準按本校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遷出原住宿寢室或原床位應打掃乾淨,經管理員認可後,將所使用之公物保持完整,按寢室設備公物列管卡逐項點交歸還學校。若有損毀、遺失需按市價賠償,蓄意破壞者,並依案情節輕重記過處分。
伍、假日留宿申請
第十九條 例假日含國定假日留宿,宿舍白天不實施開放,欲留宿學
生須於假日前經家長同意電話通知舍監後,填寫留宿人員
名冊,未登記留宿,而欺騙家長留宿者,一經查覺,爾後
假日將取消留宿資格(除非有家長證明要求留宿)。3
以上的連續假日以及寒暑假,因考慮學生多日離家在外,
白天活動易有安全罅隙,學校與家屬不易掌握,學生宿舍
不實施開放

陸、宿舍維護、修繕
第二十條 住校學生對所分配使用之公務負有保管、維護之責任,若有蓄意毀損、遺失需按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辦法辦理。
第廿一條 公務損壞由管理員填寫修繕申請單,屬個人保管使用者,由該生賠償;屬全室(樓)共用者,由全室(樓)共同賠償;屬宿舍共用設備,不知賠償責任屬何人時,由全體住宿生分攤修繕費用。
第廿二條 宿舍公務因老舊失效需更換新品時,除填寫修繕申請單外,應連同廢品繳交管理員轉總務處核銷。
柒、宿舍整潔檢查
第廿三條 住校生內務與宿舍整潔由訓導處及學生宿舍自治會推選代表作不定期與全面定期考評,評定成績結果作為輔導改進及審核次學年住宿申請之參考。
第廿四條 整潔不定期考評成績結果,公佈於宿舍佈告欄,全面定期考評每學期舉行三至四次,日期由訓導處擇定公佈。
第廿五條 無改進者,依相關程序議處。評定等地連續三次獲得最優之前三名者,該生(室、全體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予以獎勵。
捌、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第廿六條 凡住校之學生,日常生活除依本規範外,尤應服從生輔組、管理員(舍監)及值班教官之指導。
第廿七條 住宿學生自治幹部承生輔組、管理員(舍監)及值班教官之指導協助執行管理工作,住宿學生務必遵守之。
第廿八條 寢室及內務規則:
1. 凡學生申請住校者,需按住校生申請辦法,陳請訓導處核准。
2. 住校學生應按指定之寢室及床位就寢,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更動舖位。且嚴禁留宿外人。
3. 每一寢室設一寢室長,由高年級學生擔任之,室長受宿舍輔導人員(舍監 ),自治幹部之指導,維持寢室之秩序與安全,以及室內一切設備之完整,並督率室友內務之整理與清潔工作之輪派,更須代表寢室對外辦理一切事項。
4. 住校學生應切遵作息時間之規定,宿舍大門開啟時間為早上六點鐘整,關閉時間為晚上十時整。
5. 住校學生被褥及盥洗用具由學校統一規定後再由學生價購(或委由員生社辦理);被褥、書籍及一切用品,需按規定整理後放置指定位置。
6. 寢室內應保持整潔,並由住校生負責打掃,各寢室室長負督導之責。
7. 住校學生需按作息時間起床及就寢;因故外出時應向管理員及值班教官請假,並須於晚點名前返回宿舍,返舍時應向管理員及值班教官報備,便於管理。
8. 晚點名一律在集合場實施(雨天在一樓中央走廊),按隊形站好,以便迅速點名。
9. 晚點名後,除送醫者外,任何人不得藉故外出。
10. 就寢後隨即關閉走廊燈。
11. 晚上十時整關閉寢室大燈,如需繼續讀書者,可開檯燈。
12. 熄燈後(22:00時熄大燈),不得談笑或走動擾囔。避免妨害他人睡眠。
13. 寢室內嚴禁喧嘩,以免影響他人。
14. 上課及午休時間,嚴禁任何人進入宿舍,但患病經允許可在寢室休息。
15. 家長(限父母等長輩)由管理人員陪同下,可進入寢室探視;任何人不可帶非住宿學生進入寢室。
16. 宿舍頂樓、平台及廚房非用餐時間時,嚴禁任何人進入。
17. 寢室內外牆壁及床上、衣櫃,不得貼任何圖案或海報。
18. 突然停電時,請保持肅靜,以待維修人員到或復電。
19. 住宿全面禁菸、禁酒及賭博。
20. 各寢室設備,請愛惜使用,不得任意改裝或加裝,不當使用損壞時應按規定價款賠償。
21. 不定時實施安全檢查,凡查出有違禁品者,依校規處理。
22. 離開寢室請隨手關燈及其他電源,以節約能源。
23. 洗完的衣物應曬於指定場所。
24. 寢室垃圾,室長每日應派人倒至垃圾場。
25. 住校學生不得盜用公物、不得在寢室內私裝插座、私接電線、電視及電燈、電爐、電熱器等物品,違者依校規處理。
26. 不得攜帶任何違禁、危險或易然物品進入宿舍。
27. 住宿生進住後所發之公用及個人之公物,經簽收後即應妥甚保管愛惜使用,如有損毀需負賠償責任。
28. 寢室內禁止玩橋牌、下象棋;聽音樂限用耳機,避免干擾別人。
29. 外出補習者請填報證明書乙份另附補習班繳費收據影本(註明補習時段),經核准後始准外出補習。
30. 相關住宿學生作息生活公約(如附件四)。
第廿九條 餐廳規則
1. 住宿學生一律在學校搭伙,用餐時集中於餐廳用餐,並依自己食量選取飯菜,不要浪費,餐廳伙食不可帶進寢室。
2. 進入餐廳需服裝整齊(不得穿拖鞋),依規定座位就座。
3. 用餐時坐姿端正,保持肅靜,不得喧嘩及敲擊餐具。
4. 餐畢需將殘餘菜餚清除放置,負責清潔工作學生務將餐廳打掃乾淨。
第三十條 浴室規則
1. 每日沐浴時間為放學後至晚自習前、晚點名後至就寢前。
2. 沐浴時嚴禁打鬧、追逐。
3. 注意公共衛生保持清潔,雜物不得亂丟,以免阻塞排水口。
4. 由負責學生輪流刷洗,並由自治幹部會同舍監檢查。
第卅一條 其他方面
1. 禁止在宿舍內打球、玩滑板及危險運動。
2. 夜晚突發病痛,可隨時告知宿舍舍監及值班教官,以便送診。
3. 如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請隨時告知舍監及值班教官,以便掌握時效迅速處理。
4. 個人財物請妥甚保管。
5. 不得攜帶寵物進住宿舍區,經查攜帶者,立即請家長領回,並依校規予以懲處。
6. 依分配區域完成環境整理,按時完成打掃工作。

捌、性別平等、身體自主與隱私權維護
第卅二條 1.住宿學生公平享有友善、安全的住宿環境: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九
     條,所有住宿學生在既有規劃單一性別生活區域內,皆平
等享有安全、友善住宿環境包括空間配置、管理及保全標
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照
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及其他相關事項。
2.住宿學生身體自主及隱私權維護:
本校學生嚴禁進入異性住宿生活區域,或者任何侵犯對方
身體自主之情事,違者除接受輔導並依校規及有關法律處
置。管理人員、或任何教、職、員、生、工,因公務需進
入異性學生之住宿寢室,須先告知並偕同乙名()以上之
異性 學生或同仁,進入寢室後門、窗須保持暢開。
    
玖、住宿生防災管理、逃生演練與預防教育
第卅三條 住宿環境安全管理
1.定期實施用電、防火安全檢查:
(1)室長每日檢查寢室內用電安全,嚴禁同學在房間內抽煙
及炊煮食物,如發現有電線走火或漏電事件時,除立即
使用乾粉式滅火器滅火、疏散室友,並立即通報宿舍管
理員協助處理。
(2)舍長負責督導各寢室室長,每週須檢視所住樓層公共區
域之用電安全並協助宿舍管理員做好全般安全管理及預
防工作。
(3)宿舍管理員:
1.每日巡視宿舍內外,並注意水電之使用情形。
2.隨時注意學生寢室有無私接電器情形。
3.督導各級自治幹部實施用電安全檢視。
2.強化門禁管制措施:
(1)宿舍管理員每日實施門禁管制及點名,清查不假外出及
遲歸同學名單,予以約談了解原因後,視狀況通知學生
家長、班導師及輔導教官,共同輔導矯正同學不當行為。
(2)宿舍管理員發現學生外宿次數過多,立即予以約談了解
狀況,並通知學生家長、班導師加強輔導。
3.實施宿舍消防震演練與安全疏散實作:
(1)為使同學習得正確之防護逃生觀念與方法,於重大災害
時,能確保生命安全,每學期宿舍進住後,全體住宿
學生實施宿舍消防震演練;宿舍管理員、自治幹部及全
體住宿同學實施安全疏散演練,使學生熟悉逃生路線。
4.實施宿舍消防及安全逃生設施之維護(惠請總務處執行)
(1)學生宿舍頂樓或二樓以上樓層,設置逃生緩降梯,並由
總務處定期檢查,俾利宿舍同學在火災時能順利逃生。
(2)總務處負責定期安檢逃生警示燈、逃生器材及火警警鈴
設備。
(3)每年編列預算投保建築物火險、汰換不良滅火設備及葯
劑補充。

拾、住宿費用
第卅四條 學生住宿費用與住宿伙食費用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責由總務處實施代收代辦。
拾壹、附則

一、違反以下規定者勒令退宿:
1. 酗酒滋事。
2. 不假外出肇生違法情事及重大安全事故。
3. 群體鬥毆。
4. 賭博、偷竊。
5. 不正常男女關係,
二、全體住宿學生應本互助合作,課業相互切磋,生活相互照顧之精神,以防火、防盜、防止意外災害為共同責任,致力維護宿舍安寧。
玖、本規範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