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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助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學生社團活動課程(以下簡稱社團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 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2. 社團活動:指在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內之團體活動時間,學校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成立之社團,在教師輔導下進行學習活動之課程。

社團活動之每週學習節數,學校得因應實際需求,自行整體規劃及彈性安排。但每學年不得低於二十四節。

  1. 學校實施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之興趣、需要及身心發展情形,並兼顧學校發展及社區資源,透過體驗、省思及實踐,建構自我價值觀與意義、增強解決問題能力、強化團隊合作服務及促進全人發展。

  2. 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負責規劃辦理;其辦理事項如下:

()擬訂社團活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內容應包括社團成立、停止運作、解散之條件與程序、幹部選任、經費收支管理、收退費基準、選社、轉社、退社、社團輔導、場地與設備管理、師資聘任、爭議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邀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成立審議小組,就補充規定所定事項審議之。

()規劃年度社團活動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地點及費用,於學生選社開始前公告之。

()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關事項;學生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學校並應於補充規定內明確規範。

  1. 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 學校規劃或學生建議學校所成立之學生社團,其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社團總數,以學校核定總班級數之一點二倍至一點五倍為原則。

  2. 安全優先: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需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3. 學生選社:學生依其興趣、性向,以自願選社為優先,並依補充規定所定選社方式辦理。

  4. 經費合理: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其收費項目及經費收支,應予公開。

  1.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1. 合格教師。

  2. 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3.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4. 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1. 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 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      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其權利、義務。

  1. 學校應將學生社團收費數額於選社開始前公告之;所收費用,不得支付於指導教師鐘點費或其交通費等;除已公告數額外,學期中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有收取費用之社團活動,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社團成員公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之責。

 

 
          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970827訂定
 
壹、目的:社團活動以發展學生之多元智慧,激發創意思考,增強運動精神,培養領導才能,學習自我管理,期能培育出
          身心和諧之優質青年,樹立「多元、創意、和諧、優質」之優良校風。
貳、聯課活動之性質:以學生興趣發展為主,打破班級界線為原則,並依學習性質之不同分為學藝、康樂、服務、體育、
                    技藝等社團,其組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校教育目標,能促進校園學術研究風氣之學藝性社團。
 二、 以樂舞、文學、藝術等陶冶性情、培養美學境界之康樂性社團。
 三、 發揮愛心、熱心公益之服務性社團。
 四、 鍛鍊強健體魄,學習各項運動技能之體育性社團。
 五、 培養生活實用技能之技藝性社團。
參、社團活動之組織:
 一、本校學生組織社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一社團依規定十五人始能申請成立,另依社團性質及活動空間訂定各社團最高人數限制。
 (二) 學生社團應設社長、副社長與各組組長各一人,如社團人數超過四十人,可增設一名副組長。
 (三) 幹部與職稱:
   1、社 長:總理社團一切事宜,並負責與指導老師之聯繫。
   2、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並負責上課期間之點名。
   3、文書組:建立社團資料,並負責活動記錄簿之填寫。
   4、總務組:負責社團經費收支及帳目,活動場地之整理。
   5、公關組:負責社團間之聯繫。
   6、活動組:各項活動之籌劃與執行。
 (四) 如因社團性質不同,擬增設組長者,應事先向訓導處提出申請核准。
 (五) 社團詳填申請表,連同社團組織章程草案報請訓導處核辦,經陳請校長核可後成立,各社團之連署發起人至少十五
        位,且為各社之當然社員,成立之該學期不得退社或拒不參加活動。
 (六) 申請時間:每年上學期開學日之前卅天內提出申請,核可後於新學期開始活動。
 (七) 經呈校長核准組織之社團應於核准日起十天內舉行成立大會,由全體連署同學參加,通過組織章程,選舉社團負責
        人及工作幹部,制定活動計畫,決定社費並開始招生。
 (八) 社團組織章程應包含:
   1、社團名稱
   2、宗旨
   3、社員資格
   4、社員之權利義務
   5、社團組織及執掌
   6、活動計畫
   7、社費的來源及管理
   8、其他
 二、社團成員之資格:
 (一)凡本校同學均應參加社團,且每學期只能參加一個社團。
 (二)各社團參加同學應盡社員之義務並享應享之權利。
 
肆、社團之經費及財產:
 一、 本校各社團之經費以社員繳交社費支應之,各社團須經訓導處核可,不可任意尋求校外機構或團體之補助,若有違反
      者依規定懲處。
 二、 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佈,訓導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之責。
 三、 各社團申請購置之設備或學校撥借之器材應確實列入財產清冊,依規定保管及移交,器材之報廢需經報廢法定手續,
      不可任意丟棄。各社團負責保管之財產若有遺失或損害,依校規議處並應負責賠償。
伍、社團活動之實施規範:
 一、 各社團利用每週聯課活動時間實施,每學期第一次活動召開社員大會後,即應將活動計畫書送交社團活動組備查,並
      應確實依進度安排教學活動。
 二、 社團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利用早自習及上課時間活動。各社團並應確實考核,同學不得有借社團公假逃避班級值日
      生、打掃工作或考試之情事,一經查知除取消公假外並依校規議處。
 三、 各社團每學期末應呈報資料接受訓導處組成之評鑑小組之評鑑,凡評鑑成績未達標準之社團,課外活動組依規定簽請
      校長核可後裁撤之。
陸、社團活動之輔導與管理
 一、活動管理:
 (一)各社團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以學術研究、康樂、服務、技能、體能、運動等。
 (二)各社團活動均應在校內舉行,除有必要經學校核准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更不得假藉學校名義在外活動。
 (三)舉辦各項活動應於活動前一週向課外活動組辦理活動申請及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四)舉辦各項會議或各項活動,非經學校主管單位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如須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演講時,
       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
 (五)本校學生及社團不得自行舉辦勸募活動。
 (六)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須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訓導處核准,請學校備文。
 (七)各社團舉辦各種活動時,須填寫「聯課活動紀錄簿」,社團負責人(社長)於每週或每次活動後送課外活動組核
       章。
 (八)舉辦各項活動,事前應周詳計畫並充分準備,對於團體秩序之維護應特別注意,服務工作尤須周到。
 (九)社團出版物或印刷文件時(包括節目單、說明書、簡報等)於複印前一週均應檢同原稿送請社團活動組審核後方能
       付印。學術性刊物應由指導老師輔導出刊。印刷文件印竣後,則應檢送課外活動組,以資備查,經審查內容無誤方
       能分發。
 (十)社團之公告、海報事前應送課外活動組核章,用圖釘或透明膠帶張貼於規定地點,逾時即應取下。
 (十一)社團活動或出版刊物、公告、啟事及海報等不得有下列情事: 1、逾越法令及校規之範圍2、違反國策之言論3、
         批評師長之言論4、對同學做人身攻擊
 (十二)各刊物編輯校對人員於刊物出刊時,應切實負責編校,以免文字或內容發生錯誤。
 (十三)訓導處視事實需要,召開社團負責人聯誼會〈簡稱社聯會〉,商討有關社團活動事宜,並聯繫各社團,未經請
         假,不得缺席,否則以曠課論。
 (十四)未經核准之社團,或未依第陸條規(二)(三)(四)各款之規定辦理而擅行活動集會者,參加人員及召集人均
         應從嚴議處。
 (十五)若一學期內無活動事實者,視同自行解散。
 (十六)社團借用學校場地,事前應向有關單位洽借,用後必須負責清掃,將桌椅等各項物品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
         燈、電源。
 (十七)向學校內外借用之公用物品,向相關單位登記核准者始可借用, 用畢即應歸還。
 二、社團辦公室及上課教室之管理:
 (一)各社團依需求可由課外活動組安排社團辦公室供社團處理社團事務,安排教室供社團聯課活動上課使用。
 (二)社團辦公室請每日排定值勤人員負責環境整潔之打掃與維護,社團活動組定期考核,成績列入期末社團評鑑,優良
       者加分,劣者扣分。聯課活動下課後各社團應負責活動場地之復原與整潔維護,未善後之社團依規定扣分。
 (三)社團辦公室使用時間:中午12:00至13:00,下午5:00至晚間6:00,上課及午休時間須依規定申請使用,除此禁止同
       學逗留,並請各社團妥善關鎖門窗。
 (四)社團辦公室請妥善維護,禁止從事任何違反校規之行為或活動。
 (五)各社團若有嚴重違反前項規定,取銷該社團該學期使用社團辦公室之權利。
柒、成果發表:
 
 一、 第一學期初由訓導處辦理社團簡介作為招收社員之宣導。
 二、 第二學期末由訓導處規劃協調各社團動態或靜態之成果發表。
捌、社團之輔導與評鑑:
 一、 輔導單位:訓導處課外活動組。
 二、 輔導原則:
 (一)輔導各社團健全發展,鼓勵同學在課餘適度參與社團活動。
 (二)提供各社團適宜之活動場地,並要求善盡管理與維護之責。
 (三)加強日常生活常規之輔導,使社團成為本校進步之動力、助力。
 三、 社團評鑑:各社團每學年期末繳交社團評鑑資料,由社團評鑑小組評鑑,有關規定詳見「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四、 社團之裁撤:凡本校社團具備以下缺失之一者,簽請校長核可裁撤之。
 (一)學年評鑑為丁等(五十九分以下)者。
 (二)社團舉辦活動未向學校報備,或報備未經核准仍逕行活動者。
 (三)社團活動內容違反國策、政府有關法令、善良風俗及本校校規者。
(四)社團風氣不良,違反生活教育及生活常規要求,經輔導未見成效者。
玖、獎勵與懲處
 一、社團或有關人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者,得給與團體或個人適當鼓勵。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表現優異者。
 (二)舉辦深具意義之活動成績優良者。
 (三)增進校譽,樹立優良校風者。
 (四)發揚固有文化著有成效等。
 (五)熱心公益有特殊表現者。
 (六)其他擔任社團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表現者。
 二、社團或相關人員,具有下列不當事實者得給予團體或個人適當懲罰,情節嚴重者,得予停止活動或解散。
 (一)違背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要點或本校其他規定者。
 (三)違反該社團申請成立之宗旨者。
 (四)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者。
 (五)發表不當言論、散佈謠言或聚眾要挾者。
 (六)損壞或浪費公共財務情節重大者。
拾、本實施要點經陳 校長核可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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