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修正規定辦理。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轉學、轉科生經抵免學分後,未修習之科目或不足之學分數,
得申請補修。修業三年仍未取得足夠畢業學分者,得申請延修。
三、重補修得利用寒暑假、星期六、星期日等時間授課,並得跨類科、跨年級修讀。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辦理方式,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班級人數以達15人以上,40人以下為原則。
2.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節課收費40元;教師授課鐘點費按收支平衡訂定,每節課 420~550 元為原則。
3.每一學分授課時數需達12節。
(二)自學輔導:
1.人數以未達15人為原則。
2.每學分收費240元;教師授課鐘點費按收支平衡訂定,每節課 420~550 元為原則。
3.由教師指定教材、作業、報告,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測驗評量等。
4.自學輔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4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6節。
(三)隨班修讀:
1.延修學生重修學分時以不衝堂為原則,可隨同低年級同科目之班級上課。
2.隨班重補修收費,每節課收費40元,一學期約上課13~18週,故每學分酌收費500元,
於學期開學時繳交學分費用或相關學雜費。
五、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六、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七、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重補修之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師資之安排由教務處排定,若師資短缺時,則委請各科召集人及科主任協助安排,
並依下列順序:(一)本科教師 (二)第二專長教師 (三)任課教師 (四)曾經擔任該課程教師 (五)其他。
九、重補修成績考查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十、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補充規定之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