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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

     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或寄出報名表,以郵戳 為準)後,

     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或梯次等。

     請報檢人斟酌 個人情形審慎思慮後報檢。 

2. 特定對象補助請依最新公告辦理。符合資格者,

     請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不得事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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